通知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 通知公告
关于申报2010年度全市“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1-04-02 15:33:31 浏览量:
  

各团县(市、区)委,市直各团委(总支):
  为表彰先进,宣传典型,引导和激励全市广大团员青年在开创追赶跨越、奋力双超、转型升级、富民强市的伟大进程中做出新贡献,团市委决定在“五四”前表彰一批全市“五四红旗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干部”和“优秀共青团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全市“五四红旗团委”的申报条件是:按期换届,团的工作和活动扎实有特色;充分发挥团组织模范带头作用,在本单位本系统具有较好影响;获得过县级“五四红旗团委”称号;符合基层团组织创先争优“四个好”的标准,在创先争优中成效显著。
  2、全市“五四红旗团支部”的申报条件是:认真落实上级团委各项工作要求,扎实有效开展团的工作,并有1项以上特色活动;获得过县级“五四红旗团支部”称号;符合基层团组织创先争优“四个好”的标准,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成效显著。
  3、全市“优秀共青团干部”的申报条件是: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忠诚党的事业,热爱团的岗位,密切联系青年,竭诚服务青年;工作勤奋,作风扎实,业绩突出;从事团的工作一般不少于2年,本人或所在团组织获得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团委的表彰;符合团干部创先争优“四表率”的标准,在带领基层团组织和团员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4、全市“优秀共青团员”的申报条件是:政治立场坚定,道德品质高尚;在本职岗位和社会生活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表现突出;自觉遵守团的章程,模范履行团员各项义务,积极参加团的活动;团龄一般不少于1年,本人获得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团委的表彰;符合团员创先争优“四带头”的标准,在创先争优活动中表现突出。
  二、申报名额及要求
  团市委以各直属团委上报和录入的团员、团干部、团委、团支部(团总支)数量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分配各项申报名额(具体申报名额分配见附件1),并通过审核确定表彰名单。
  各地、各单位在酝酿推报人选(单位)时要结合团情统计数据统筹考虑,同时兼顾农村、机关企事业、学校、社区、“两新”组织及城乡建设一线青年群体等各类基层团组织和个人。
  三、相关工作要求
  1、各地、各单位对申报工作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对拟推荐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了解和考核,在听取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申报名单。
  2、各地、各单位在确定推荐对象后,要认真填写《申报表》,撰写事迹材料(1000字以内)。请务必于4月18日前将各类《申报表》和事迹材料一式2份(另附电子版)报团市委组宣部。
  联系电话:0550-3022434
  电子信箱:ycy2829@163.com
  
  附件: 申报名额分配表及各类申报表  下载
   
                             
  共青团滁州市委
                                                      201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