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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滁州市委请销假制度
作者:王睿 来源: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9-12-27 07:34:23 浏览量:

  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保障委机关干部职工权益,加强机关规范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对《共青团滁州市委请销假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有关制度如下:

  一、休假制度

  (一)休假类别。干部职工的正常休假,包括年休假、婚嫁、产假、丧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干部职工的各类正常休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年休假。年休假是国家为保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调节工作人员工作节奏以解除其疲劳、照顾其家庭生活而给予的假期。

  (1)工作人员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连续工龄当月满1年、10年、20年,从下月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2)工作人员可以一次性休假,也可以一年内分几次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在当年不能休假,经组织批准,可将假期移至下年使用。

  (3)累计请病假3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若在休假后,再请病假超过上述时间的,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当年休假后,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2.婚假。婚假是工作人员结婚而享受的假期。休假时间及相关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产假。产假是工作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而享受的假期。休假时间及相关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丧假。工作人员因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为料理丧事而享受的假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另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5.探亲假。工作人员配偶是军队干部的,每年可给予探亲假30天。

  (二)请假程序。干部职工的正常休假,应填写请假审批表,经部室负责人提出意见、办公室审核后,报委分管领导或书记审批。审批同意后,请假人将请假单送办公室备案,并在登记簿上登记。

  (三)补充说明。干部职工各类休假的政策性较强,如国家和省上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请假制度

  (一)请假类别。干部职工的请假,包括病假和事假。

  病假是干部职工患病,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修养而享受的假期。干部职工请连续病假3天以上的需持有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方可请假。

  事假是干部职工因私事必须办理,经单位批准给予的假期。干部职工请事假,年休假未休完的应先使用年休假,只有在年休假已修满的情况下才能请事假。

  (二)请假程序。干部职工请假,履行请假审批程序。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处理。

  1.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在1天以内的,须经部室负责人同意;1天(含)以上的,须填写请假审批表,经部室负责人提出意见、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委分管领导或书记批准。

  2.部室负责人请假。在1天(含)以上的,须填写请假审批表,经办公室审核后,报书记批准;1天以内的,应提前向书记报告。

  (三)销假。干部职工休假完毕后,应及时向请假批准人销假,并告知办公室。未经过批准,不得无故延假。

  三、有关要求

  (一)各部室要加强内部统筹安排,不得无故无人值守。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机关上下班时间和工作纪律,做到上班不迟到、中途不溜岗、下班不早退,上班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机关干部职工休假、请假及考勤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并作好登记汇总。上班期间,办公室负责随时对干部职工的在岗情况进行抽查,对迟到、早退或中途溜岗的情况做好登记,并列入个人年终考评。

  

共青团滁州市委请假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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