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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普法宣传法律常识
作者: 来源:滁州市司法局 滁州市法宣办 更新时间:2020-02-05 16:15:45 浏览量:

  为促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坚决打击和有效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滁州市司法局、滁州市法宣办梳理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普法宣传法律常识15条。

一、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为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特殊车辆通行的。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相关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或者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公共秩序的。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相关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哄抢、抢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相关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在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的。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以上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八、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刑法》相关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一、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二、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四、违反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五、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