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滁州希望工程2010“爱心圆梦大学”资助贫困大学新生活动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0-07-06 10:54:48 浏览量:
  

各团县市区委,市直有关团委:

为弘扬扶贫济弱光荣传统,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团市委决定开展滁州希望工程2010年“爱心圆梦大学”资助贫困大学新生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名称

滁州希望工程2010“爱心圆梦大学”资助贫困大学新生活动。

二、资助对象及条件

2010年被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滁州市贫困家庭大学学生(包括人均收入低于全省贫困线的农村家庭、城镇低保家庭中的学生)。

 

三、资助标准

一次性资助学费2000/人(捐方指定特殊捐助除外)。

四、资助人数

全市计划资助150名,其中市级资助50名,县级资助100名(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1)。

五、活动时间

20107月至8月底。

六、捐赠方式

捐赠活动本着自愿救助的原则开展,既可以不指定对象捐赠,也可以指定对象捐赠。既可以是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单位资助一名或多名贫困学生,也可以是一个党(团)支部、一个集体、几个捐款人结对资助一名贫困学生。

七、资金管理

市级捐款(即设在团市委的市爱心助学办公室直接接受的捐款),全部进入“滁州市爱心助学基金”,市爱心助学办公室向捐款人开具专用收据,颁发捐赠证书。

市爱心助学办公室直接接受的捐款,将根据捐方意愿和各地工作实际,分配到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进行资助。县市区募集的捐款全部用于资助当地的贫困大学新生。

八、资金申请和审核

1、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大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向所在中学团委提出申请,经学校、县(市)区团委审核后,于85前报市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办公室(市直学校直接报市爱心助学办公室)。联系人:田增清、殷春艳,电话:3022434

2、市爱心助学办公室负责对上报申请进行审核,根据活动筹资情况,确定救助名额和对象。

九、活动表彰

根据活动组织和筹资情况,将表彰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对捐款5000元以上的个人,授予“爱心人士”荣誉称号;对捐款3万元以上的单位,授予“捐资助学”荣誉铜牌;对捐款1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报请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文明办、省希望工程办公室授予荣誉铜牌或证书。

十、工作要求

1、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实施滁州希望工程2010“爱心圆梦大学”资助贫困大学新生活动,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我市希望工程爱心助学公益事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要站在关心人才、关心教育的战略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2、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各地要主动与新闻媒体联系,开设活动专栏,并以典型人物专题、捐赠活动报道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新闻宣传活动。

3、严格管理,捐款自愿。各地各单位要认真选好受助对象,切实帮助那些亟需帮助的品学兼优、家庭特困的同学。在活动的开展过程中,要坚持捐款自愿原则,不得搞硬性摊派;要坚持量力而行原则,不搞相互攀比。要自觉接受捐赠者监督、社会监督和新闻监督,确保捐款专款专用,使每一笔爱心捐款及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附件:1、滁州希望工程2010“爱心圆梦大学”资助贫困大学新生活动资助任务分配表

2、滁州希望工程2010“爱心圆梦大学”资助贫困大学新生活动资助申请表

 

 

 

 

 

共青团滁州市委

201076

 

 

 

 

 

主题词:希望工程  资助贫困大学新生  通知

报:市委、市政府,团省委,省青基会

共青团滁州市委                  201078日印发

                             (共印20

 

附件1

滁州希望工程2010“爱心圆梦大学”资助贫困大学新生活动资助任务分配表

 

 

名额分配

天长市

15

明光市

15

凤阳县

18

定远县

18

全椒县

10

来安县

12

南谯区

12

市本级

50

 

150

 说明:市本级资助50人,分配为:滁州中学10人,滁州二中5人,滁州实验中学5人,天长、明光、定远、凤阳、来安、南谯各5人。 

附件2

滁州希望工程2010“爱心圆梦大学”

资助贫困大学新生活动资助申请表

 

   

 

性别

 

   

 

 

 

 

毕业学校

 

出生年月

 

家庭地址

 

家庭电话

 

录取院校

 

_______院校______系(学院)_____专业

学制_____

是否接受过其它资助金

 

家庭主要成员及其收入情况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单位及职务

年收入

 

 

 

 

 

 

 

 

 

 

 

 

 

 

 

 

 

 

 

 

备注

 

所在学校审核意见

学校(盖章)              

团县(市、区)委审核意见

        团县(市、区)委(盖章)             

市爱心助学办公室审核意见

                    (盖章)              

   

 

滁州市爱心助学办公室制(此表一式二份,复印有效)